中国商务部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46%,韩国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7.9%、9.1%、46%。
据了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中国自2005年起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至今已持续十多年。2021年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故中方做出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事件回顾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7.9%。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